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8日 14:47: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安全,从基金会制度化管理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包括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基金会负责人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四条 印章应保存在保险柜中。按时检查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五条 遇特殊情况需持印章外出时,应当经过秘书长批准,并填写借章清单,方可出借,借章人员要对印章的安全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毁、不错用滥用。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制度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印章使用情况予以登记。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必须凭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批准的文件原稿方可用印。

(二)基金会发文的附件,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

(三)与捐赠方签署的协议,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协议上签名后方可用印。

(四)基金会对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工资报表)及其他需用基金会印章的文本等用印。

(五)基金会日常经费报账单,由秘书处先审查报销单及相应票据,核准无误后方可用印,财务部再进行审核。

(六)银行各项业务,由财务部按照银行规定使用银行印鉴章。

第十条 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出差期间,有使用印章事项应由印章保管人员电话请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同意后,做好记录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第四章 基金会印章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基金会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或交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的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交由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二十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封存。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