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基金会货币资金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6日 14:34: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基金会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货币收付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货币资金必须集中由财务室统一管理,所有货币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财务室统一核算。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务室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业务和开具各种捐款收入、支出等票据。财务室是货币资金收支信息集中、反馈的职能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凡涉及货币资金的收支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财务室。

第二章  现金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筹集的资金属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毁损。

第六条  基金会设独立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按财会规章制度,设立会计科目,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写明现金用途,由财务室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2.交款人向财务交纳现金,财务人员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缴款事由,根据收款收据清点现金入库。

3.超过一万元的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须双人经手。超过两万元及以上的现金需外出存、取时,必须派专车接送。

第七条  单独开列国内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将基金存入国内经批准的金融机构,采取存本取息或其它合法投资途径合法、安全、高效地实现基金保值和增值。

第八条  财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现金日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出现现金长短款情况时,财务室应及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的长短款说明上报,按照国家及单位有关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现金长短款额度超过人民币500元或其他等值外币时,应报送理事长、秘书长进行审批。

第九条  现金使用范围包括:

1.用于资助、开展符合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咨询费及其他劳务报酬;

3.付各种劳动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向不用银行结算的个人或单位支付款项;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人民银行规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7.进入基金本金。

第三章  银行存款和帐户的管理

第十条  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通知(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存款。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银行帐户的设立数量。未经秘书长及财政部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  财务室设专人管理银行帐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银行存款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更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三条  定期与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户余额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第四章  外币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外汇资金收支,必须逐笔登记,妥善保管,并注意手续必须齐备。

第十五条  凡是发生了外币业务,除按记帐本位币统一记录外,还应按实际收付的外币在相应的外币项目中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外汇资金应合理选用折合汇率。外币业务发生时,为增加核算的准确性,可选用外币业务发生当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折合汇率。

第五章 货币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10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用;基金会的日常办公和业务活动费用500元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5000元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财务室根据当年的增值收入和投资收益,编制资金预算,由理事会审议确定。特殊情况需增减的奖励、资助项目须报经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

第六章 货币资金的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室按月向基金会领导报送财务报表,按季向理事会报告货币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按年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接受财政、民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按年度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审计报告送有关部门及基金会领导。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贪污、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宗旨的人和事应坚决抵制,严格处理,对在募集、管理、使用基金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人和事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聘请法律顾问维护在货币资金使用中的合法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基金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