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基金会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制度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6日 14:06:51

1.目的

为了规范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人员的管理,确保财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财务人员。

3.职责

财务室: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与执行。

4.工作移交前提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辞职,需要具备以下手续方可进行移交工作:

1)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基金会秘书处签发的内部工作调动通知单。

2)财务人员因辞职需要办理工作移交的,必须有经主管领导、秘书处签字同意的书面辞职申请.

3)离职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5.移交准备工作

财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出纳人员交接工作的,还必须将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

5)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所有财务账号及密码,邮箱等工作账号账号及密码。

6)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7)基金会、部门撤销的,基金会财务室必须确定必要的财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基金会财务室确定。

6.移交

移交人员必须将本人经管的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予以点收.

6.1.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工作移交:

1)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2)办公室钥匙。

3)保管的印鉴应逐一点收,同时应现场加盖印鉴章。

4)银行资料,包括贷款卡及密码、网上银行支付卡及密码等.

5)相关外部单位(如业主、银行、税务等)联系资料及其他资料.

6)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资料。

7)其他纸质资料(例如: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

8)遗留问题和未完事项的书面材料。

9)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6.2.基金会财务主管需移交的工作资料:

1)办公室钥匙。

2)经管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财务报表、项目财务人员情况资料及其他项目财务资料。

3)接管人认为需要移交、并经监交人认可的其他资料。

6.3.基金会各职能会计岗位的工作移交:

1)办公室钥匙或保管的保险柜钥匙、密码。

2)项目账务资料,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原始单据及票据、会计报表进行逐一查收,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现金银行总账要与出纳登记的日记账核对相符,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账本记录要与报表核对相符。不符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明原因.

3)基金会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税务检查报告等资料。

4)其他会计资料。

6.4.基金会出纳工作移交:

1)经管的保险柜、钥匙及其密码;

2)办公室钥匙。

3)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及其他实物资料。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收。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薄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银行支票交接时必须详细记录支票种类、张数、号码等。

4)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收支账本及资料.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仅、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基金会开户资料,包括基金会账户名称、账号、相关印鉴片、往来单位账户资料、基金会开户许可证等。

7.监交

7.1.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秘书处人员负责监交。

7.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室存档一份.

7.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8.附则

8.1.本制度由财务室制定、解释和修改。

8.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