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重建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6日 11:48:13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票据分类:

1. 银行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单、承兑汇票

2. 发票:《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以及《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3. 内部票据:借款单、费用报销单、物资存入库单等二、票据使用:

1. 银行支票:

1.1 银行支票购回后由管理人员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人员签字领用;

1.2 银行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办法执行,认真履行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

1.3 禁自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 应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使用;

1.4 其他使用细则按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2.发票:

2.1 领购回发票时,应当及时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发票监管机构处理;

2.2 发票购回后由管理人员建立发票登记簿,由专人负责发票的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发票的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

2.3 发票应按号段顺序使用,填写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2.4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发票,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a.所有发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是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b.已经开具的票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不得擅自销毁。

c.如果出现发票遗失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 并将遗失发票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

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d.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发票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发票,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组织销毁。

3.内部票据:

按照本会《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本制度为试行方案,自  2019年8月21日起开始生效,如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最终解释权归行政办。